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495,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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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漢中
送達:臺南市○○區○○路○段000巷 000弄00號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5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且經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⒈債權人清冊部分: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債務人以車牌000-0000號機車設定抵押擔保債權36萬,截至112年12月6日止,尚積欠本息389,037元,債務人漏列此部分債權,請重新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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