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508,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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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威豪即黃慶鐘
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1、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 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 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如無 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2、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0年11月起)之財 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 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 摺封面、自民國110年11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 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4、請債務人提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提 供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
5、請債務人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6、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7、請債務人提出IPhone11(借款金額60,000元)、IPhone8(借款 金額50,000元)之債權人、借款之剩餘數額及相關還款明細。
8、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
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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