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533,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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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蓬輝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

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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