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549,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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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9號
聲請人 穆雅雯

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期間為「109、110年度」,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0年12月起至112年11月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間及數額,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君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是,目前每月收入為何?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收入切結書】。

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穆義滿、母親穆卓瑞絨扶養費各3,500元,且扶養義務人為5人。

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多少、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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