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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慧品
代 理 人 張喬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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