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清,86,202401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昭叡即陳美華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審酌於進行清算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