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鄧瑞軒
被 告 歐陽婕芸即呂婕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