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聲,183,20240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3號
抗 告 人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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