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號
異 議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李佩盈
相 對 人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即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陳靜娟
余景登律師即胡志炫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判欄位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