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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胡博森
被 告 翁秀寶
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8158號強制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被告於該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給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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