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
- (一)原告前因第三人積欠原告債務而由原告查封附表之工程器
- (二)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物品返還原告。
- 二、被告抗辯:
- (一)被告之前與原告合夥經營事業,有聽說原告將附表示之系
-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系爭物品,被告否認其
- 四、綜上所述,原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所示之
-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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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吳嘉霖
被 告 黃世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佔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335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前因第三人積欠原告債務而由原告查封附表之工程器具一批(詳如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第74100號之查封物品清單,下稱系爭器具),後系爭器具由債務人轉讓原告而為原告所有,放置在臺南市○○區○○街000號。
豈料系爭器具遭被告竊佔不還,經原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提出111年度偵字第15662號侵占罪之告訴,被告亦自承:「我與告訴人吳嘉霖合夥從事模板工程,上開工程由告訴人接洽,由我經營之木心企業社施工,如附表一所示材料,我、告訴人均有出錢、付款,告訴人開的票有些有跳票,後來我、告訴人、廠商3方協商後有補足,工地器具是我所有,上開工程結束後我才會將器具載走,載走時告訴人也在場云云…。」
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系爭器具確遭被告竊佔無疑,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系爭器具予原告。
(二)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物品返還原告。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之前與原告合夥經營事業,有聽說原告將附表示之系爭器具拿回來,但東西沒有經過被告的手就出去了,東西去哪裡了,被告不知道。
被告固然於111年3月30日委託證人胡展源到臺南市○○區○○○街000號對面的工地載走器具,但那是被告所有,因工地工作已完成,所以被告就將工地器具載走。
另外被告委託胡展源到臺南市○○區○○路000號載走的物品,係被告個人所有,與原告主張之法院查封的動產無關。
被告載走之器具,並非原告所稱附表所示之系爭器具,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器具並無理由。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按此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這項權利,一般稱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須由所有權人對所有物的無權占有人為之,在所有物返還之訴,被告否認其為占有人者,關於占有的事實主張,原告應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系爭物品,被告否認其為無權占有人,則原告就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器具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⒈原告主張:被告向臺南地檢署提出111年度偵字第15662號侵占罪之告訴時,被告已自認侵占附表所示系爭器具云云。
經查:⑴原告向臺南地檢署提出111年度偵字第15662號侵占罪之告訴時,同時提出111年度保全字第54號聲請保全證據,請求保全證據之範圍如附表一出貨單11紙之物品及附表二之21項物品。
其中附表二物品共21項,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23項物品並非完全一致(按附表所示23項物品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4100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物品清單之物品,為附表二21項物品再加其餘2項物品),原告並主張附表所示之系爭器具被法院查封後,依民事執行處之指示放置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後來原告與債務人和解,撤回強制執行,並自債務人處受讓系爭器具後,繼續將系爭器具放置該處,但後來遭被告在侵占云云。
⑵查被告於偵查中,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警詢時供承:「臺南市○○區○○○街000號對面工地合約是我與華世營造工程部的負責人簽約的,而且那些工地器具本來就是我所有,因工地工作已經完成,所以我就將工地器具載走。
…有人幫我,我請展源企業社的員工幫我。
該員名胡展源。」
等語(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297415號刑案偵查卷宗第4、5頁);
及偵查中向檢察官供稱:「(提示告訴人聲請保全證據狀所附單據,問:這是何單據?由誰購買、付款?)廠商叫的料,我跟告訴人都有付到錢,告訴人前述稱開金富霖的票,有一些跳票,所以後來廠商有跟我們3方協商,目前都補足了。
付款的部分是雙方都有付到錢。
(問:上開單據商品由何人所有?)我認為我也是有出錢,但如果告訴人認為是他的,我也願意就這部分跟他和解。
…(問:是否於111年3月30日將告訴人所稱工地器具搬走?搬到何處?)應該是那幾天,不是只有一天,大概就30日前後,有些載到柳營,那邊有另外一個廠在做工程。
(問:有無經過告訴人同意?)有,吊了好幾天,前幾天告訴人還有在現場幫忙。」
等語(見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62號偵查卷宗第11頁),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偵查卷宗核閱無誤。
⑶由被告上開於偵查中之供述可知,被告僅自認取走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對面工地放置之器材,即附表一兩造合夥板模工程購置之器材,並不包括附表二即放置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4100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物品清單之物品,原告主張被告在偵查中已自認取走附表之系爭器具,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⒉原告又主張,被告110年12月7日(原告誤為111年12月7日)委託證人胡展源到臺南市○○區○○路000號載運附表所示之系爭器具云云,被告雖不否認委託胡展源到安南區海尾路435號載運物品,然辯稱證人係去載被告自己的東西,跟原告主張查封物品沒有關係等語。
經查:證人胡展源到庭證稱:「(問:從事工作?)吊卡車的,我開的卡車車上有吊桿。
(問:是否認識原告?被告?)都有認識。
(被告有無委託你至永康那邊去載材料到柳營的工地?)叫我去大灣載東西,去過好幾趟。
時間忘記了。
(問:去大灣何處載東西?)那條路我也忘了,只知道是大灣。
(問:載什麼東西?數量為何?)板模、鐵的角材。
我的車大概26噸,載了幾次忘了。
(問:去載每次的運費為何?)大概伍仟至伍仟五。
(問:從大灣去載東西是載到哪裡?)柳營、新營。
(問:是否知道去載的東西是誰的?放置在何處?)不知道。
是從樓上吊下來後放在工地裡面,是蓋房子的工地。
(問:去載東西的時候,有無看過原告在場?)有遇過。
他沒有說什麼。
(提示本院110年司執字第74100號動產查封物品清單,問:你去載的東西跟這些數量是否相符?)我在吊沒有在算那個。
我們在工作沒有在算數量。
…(問:被告請證人去載東西,除了大灣外,有無去海尾路435號?)有,也有,這邊載幾次不記得了,時間、數量也不記得。
…(提示110年度司執47100號卷宗第123-147、191-197頁,問:被告請證人去現場載送材料時,是否如該些照片所示?)我有看到鐵條,有看到壹支鐵條上有貼東西,沒有看到貼什麼。
(問:去現場看時,東西是否如照片所示放在地上?)都放在地上。
…他叫我去上面吊。
上面吊的東西是誰的我也不知道。」
等語(見本院卷第49-53頁)。
依證人胡展源之證詞,其雖受被告之委託到臺南市○○區○○路000號載運器材,但無法證明該批器材即附表所示之系爭器具。
故證人胡展源之證詞不能證明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⒊原告又主張,由被告傳給原告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亦可證明被告有到海尾路載運物品云云,並提出對話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1頁)。
被告雖自認委託胡展源到安南區海尾路435號載運物品,惟否認所載運之物品即附表所示系爭器具已如前述,故上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不足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⒋此外,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已占有附表所示之系爭器具,其主張為無可採。
被告既非系爭器具之占有人,原告即無從對被告行使物上請求權。
四、綜上所述,原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所示之系爭器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應由原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高培馨
附表:此為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系爭器具即本院110年度司執 第74100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查封物品清單之物品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54支(1捆) 此部分與附表二相同 2 鐵木達 50支(1捆) 3 鐵木達 50支(1捆) 4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編號105-126) 22支(1捆) 5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30支(1捆) 6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42支(1捆) 7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36支(1捆) 8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49支(1捆) 9 鐵木達 50支(1捆) 10 鐵木達 100支(1捆) 11 鐵木達 100支(1捆) 12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17支(1捆) 13 鐵木達(短、4尺) 100支(1捆) 14 鐵木達(長) 60支(1捆) 15 鐵木達 90支(1捆) 16 鐵木達(短、4尺) 100支(1捆) 17 鐵木達 50支(1捆) 18 鐵木達 50支(1捆) 19 鐵木達(短) 58支(1捆) 20 鐵木達(短) 34支(1捆) 21 鐵木達(短) 58支(1捆) 22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50支(1捆) 此部分非附表二物品 23 鐵木達 50支(1捆)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品名 數量 1 110年9月29日 釘普通模40公分*6尺 30片(7.5坪) 杉木角材132*50*15 20支(198才) 杉木角材90*30*15 192支(777.6才) 杉木角材100*30*15 192支(864才) 杉木角材120*30*15 192支(1036.8才) 2 110年9月30日 釘板模8寸X9尺 75片(10坪) 3 110年10月4日 杉木角材80*30*15 192支(691.2才) 紅面大陸5分清水模合板3X6尺 300片 釘普通模45公分*6尺(1.5尺) 60片(15坪) 4 110年10月28日 釘普通模60公分*6尺(2尺) 180片(60坪) 杉木角材132*30*15 198支(1176.120才) 5 110年11月16日 釘普通模45公分*6尺(1.5尺) 60片(15坪) 釘普通模60公分*4尺 60片(13.333坪) 釘普通模60公分*6尺(2尺) 60片(20坪) 杉木角材100*30*15 192支(864才) 大陸C級5分清水模合板3*6尺 81片 6 110年11月18日 釘普通模60公分*4尺 150片(33.333坪) 杉木角材120*30*15 192支(1036.8才) 紅面大陸5分清水模合板3X6尺 75片 釘普通模60公分*6尺(2尺) 60片(20坪) 7 110年11月19日 釘普通模45公分*6尺(1.5尺) 20片(5坪) 釘普通模40公分*6尺 60片(15坪) 釘普通模30公分*6尺(1尺) 90片(15坪) 釘普通模24公分*6尺(8寸) 113片(15.067坪) 杉木角材90*30*15 192支(777.6才) 8 110年11月22日 釘普通模60公分*6尺(2尺) 120片(坪) 釘普通模36公分*6尺(1.2) 75片(15坪) 釘普通模50公分*6尺 30片(10坪) 杉木角材100*50*15 50支(375才) 9 110年12月7日 木製品(才)4尺X7寸X1寸 250支(700才) 釘普通模60公分*6尺(2尺) 120片(40坪) 10 110年12月17日 釘普通模24公分*6尺(8寸) 150片(20坪) 釘普通模60公分*6尺(2尺) 120片(40坪) 11 110年12月21日 大陸C級5分清水模合板3*6尺 80片 釘普通模45公分*6尺(1.5尺) 120片(30坪) 補板3寸 30把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1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54支(1捆) 2 鐵木達 50支(1捆) 3 鐵木達 50支(1捆) 4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編號105-126) 22支(1捆) 5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30支(1捆) 6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42支(1捆) 7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36支(1捆) 8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49支(1捆) 9 鐵木達 50支(1捆) 10 鐵木達 100支(1捆) 11 鐵木達 100支(1捆) 12 樓地板伸縮工程支撐架 17支(1捆) 13 鐵木達(短、4尺) 100支(1捆) 14 鐵木達(長) 60支(1捆) 15 鐵木達 90支(1捆) 16 鐵木達(短、4尺) 100支(1捆) 17 鐵木達 50支(1捆) 18 鐵木達 50支(1捆) 19 鐵木達(短) 58支(1捆) 20 鐵木達(短) 34支(1捆) 21 鐵木達(短) 58支(1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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