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周欣儀
周亮君
周柔彣
周盈州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俐妘
原 告 周盈守
法定代理人 周庭伃
原 告 周盈圻
法定代理人 周珈而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葉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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