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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A女 住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女
C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陳○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對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被告甲○○妨害性自主犯行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本院112年度少調字第491號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由本院少年法庭以112年度少護字第647號裁定被告甲○○交付保護管束,訴訟已告終結,有上開事件裁定在卷可憑,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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