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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楊國廷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温宥岑
謝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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