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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子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彩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第一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99,98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3,7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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