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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98號
反 訴 原告 黃柏森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崧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潤事件,反訴原告擴張反訴聲明,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原告前以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46,250元,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為訴之追加,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579,000元,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79,000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6,542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之反訴裁判費14,365元,應補繳12,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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