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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吳樹欉
楊淳鈞
劉金龍
許俊華
許貴武
許清池
被 上訴人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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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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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68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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