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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帝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日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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