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756,202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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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惠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均未表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

上訴人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僅部分不服,上訴人應以上訴聲明具體表明不服之範圍及其上訴利益具體金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按上訴利益金額核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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