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863,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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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被告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應有部分2
  2. 二、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應
  3.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 一、原告主張:
  5. (一)原告因經常搬家,想讓孩子有個安定的生活,於民國91年
  6. (二)嗣李大松於112年3月28日死亡,原告與李大松間借名登記
  7. (三)訴外人李呂秀枝於80幾年間遭法院拍賣之土地為高雄市路
  8. (四)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9. 二、被告則以:
  10. (一)原告及李大松之母即被告之祖母李呂秀枝原為778-1房
  11. (二)縱認原告、李呂秀枝、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無指示給付關
  12. (三)若原告與李大松間真存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何以事隔近
  13. (四)原告主張系爭房地實際為原告出資購買,乃係借名登記於
  14. (五)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15.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
  16. (一)系爭房地於00年0月間以李大松名義購買,於91年9月23日
  17. (二)系爭房地之貸款繳費存摺(戶名:李大松,即系爭帳戶存
  18. (三)系爭房地以李大松名義於91年9月16日向台新銀行貸款80
  19. (四)系爭房地自00年0月間購買迄今,均由原告使用、收益及
  20. (五)李呂秀枝原有之778-1房地於85年5月9日設定抵押權予黃
  21. (六)李呂秀枝原有之2406地號土地於92年12月29月因法院拍
  22. (七)系爭房地於112年6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被告
  23. (八)原告於112年4月19日以臺南地方法院郵局596號存證信
  24.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見本院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
  25. (一)原告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26. (二)李大松是否基於指示交付受領人地位取得系爭房地之買賣
  27. (三)原告是否贈與系爭房地予李大松?
  28. (四)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有無理由?
  29.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30. (一)原告與李大松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31. (二)被告抗辯原告乃基於與李呂秀枝債務清償關係,而依李呂
  32. (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要屬
  33.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
  34.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35.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3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7.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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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63號
原      告  李金美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4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李宥靜 


            李垣諄即李宥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顏愷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因經常搬家,想讓孩子有個安定的生活,於民國91年間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數十年間均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並居住迄今。

因原告曾經營事業不善,有債信問題,故借用原告二哥李大松名義簽約購買並辦理銀行貸款,買賣價金、房貸、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及管理費均由原告繳納,李大松並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供原告繳納房屋貸款使用,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產權移轉登記文件原本、借據及約定書,亦均由原告保管。

(二)嗣李大松於112年3月28日死亡,原告與李大松間借名登記關係因而終止,原告前於112年4月1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李大松之繼承人即被告及訴外人李汶姿應將系爭房地登記返還予原告,詎被告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竟基於妨礙原告行使權利之故意,於112年6月28日逕自以分割繼承為由登記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各2分之1,並旋於112年7月31日共同以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復於同年8月8日共同以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2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為此原告依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委任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登記返還予原告。

(三)訴外人李呂秀枝於80幾年間遭法院拍賣之土地為高雄市路○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現為同區海山段65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同區中華街18巷23號房屋,下合稱778-1房地,土地下稱778-1地號土地或65地號土地),與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2406地號土地),而非被告所稱之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2331地號土地)。

原告係於91年間買受系爭房地後,2406地號土地始於92年間遭法院拍賣,被告辯稱原告不及買回農地,而依指示給付或贈與關係購買系爭房地並登記予李大松云云,顯係臨訟杜撰之詞等語。

(四)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及李大松之母即被告之祖母李呂秀枝原為778-1房地、2406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李呂秀枝於80幾年間將778-1房地、2406地號土地贈與李大松,詎當年李呂秀枝擔任原告積欠債務之保證人,導致李呂秀枝所有之778-1房地、2406地號土地遭原告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李呂秀枝因此承受債權人對原告之債權,成為原告之債權人。

李大松於88年11月19日買回778-1房地時,李呂秀枝依其對原告之債權債務關係,指示原告給付買回778-1房地之價金予李大松,原告為清償李呂秀枝債務,遂陸續支付價金予李大松,然2406地號土地原告不及買回,原告遂與李呂秀枝約定購買系爭房地以為清償債務,並依李呂秀枝指示給付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予李大松,嗣因2406地號土地拍賣程序結束後,拍定人始移轉2406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故2406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間會晚於李大松購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間。

惟當時原告居無定所,李大松基於手足情誼同意原告暫住於系爭房地,並以原告繳納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地價稅作為租金之替代,要不得僅以上開費用為原告負擔即推認原告為系爭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並藉以證明原告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存有借名登記關係。

原告乃基於與李呂秀枝債務清償關係,而依李呂秀枝指示給付或贈與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予李大松,並繳納買賣價金、貸款等,李大松乃基於指示給付或贈與關係受領系爭房地,實與借名登記毫無關聯。

(二)縱認原告、李呂秀枝、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無指示給付關係之約定,李呂秀枝本已約定將778-1房地、2406地號土地贈與李大松,然因原告積欠債務致778-1房地、2406地號土地遭拍賣,李大松受有778-1房地、2406地號土地之損失,原告雖及時買回778-1房地並直接登記予李大松作為補償,惟不及買回2406地號土地,原告遂轉為購買系爭房地並登記予李大松,作為填補李大松就2406地號土地之損失,系爭房地乃原告出於補償目的,而贈與買賣價金予李大松購買系爭房地,並非借名登記關係,原告應先就其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存在借名登記之合意為舉證。

(三)若原告與李大松間真存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何以事隔近20餘年,原告早已無債務纏身,竟未曾向李大松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要求李大松返還系爭房地,甚至於111年向李大松提議以給付金錢予李大松之方式價購系爭房地,顯見原告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證人丁○○證稱李大松很愛簽賭、很愛請朋友吃喝玩樂、對外欠債等情,復陳述自己並無欠債等語,可見原告既已因債信問題名下無法登記房產,怎可能再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李大松,同為原告手足之丁○○豈非更優良之人選,何須選擇條件較差之李大松,原告與丁○○所言互有矛盾。

又自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所示,分別標註有「李大松」、「李大松代」乃不同時期之不同字樣,應屬人為特意備註,可證李大松亦有使用系爭帳戶,再者系爭帳戶明細有多筆現金存入,惟原告既持有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何須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存入現金,顯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故該多筆現金乃由李大松存入,用以供系爭房地貸款自動扣繳之用之可能性極高,可見李大松非僅為出名人,而係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人。

(四)原告主張系爭房地實際為原告出資購買,乃係借名登記於李大松名下,然李大松已死亡,被告當年尚年幼且未參與購買,因此無從知悉當年購買詳情,再者年代久遠,要求被告舉證當年購屋詳情實屬不易,被告蒐證困難,證據偏在原告,應由原告先負舉證責任等語。

(五)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92頁、第93頁):

(一)系爭房地於00年0月間以李大松名義購買,於91年9月23日移轉登記為李大松所有,系爭房地之水費、電費、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均由原告繳納。

(二)系爭房地之貸款繳費存摺(戶名:李大松,即系爭帳戶存摺)及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均由原告持有。

(三)系爭房地以李大松名義於91年9月16日向台新銀行貸款80萬元,並於同年月23日設定抵押權予台新銀行。

(四)系爭房地自00年0月間購買迄今,均由原告使用、收益及居住。

(五)李呂秀枝原有之778-1房地於85年5月9日設定抵押權予黃勝益,以擔保原告債務,於88年11月4日以拍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黃勝益名下,由原告向原拍定人黃勝益買回,並於88年11月19日再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於李大松名下。

(六)李呂秀枝原有之2406地號土地於92年12月29月因法院拍賣而由第三人拍定登記。

(七)系爭房地於112年6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被告共有。

(八)原告於112年4月19日以臺南地方法院郵局596號存證信函,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被告於112年4月20日收受該存證信函。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見本院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93頁):

(一)原告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二)李大松是否基於指示交付受領人地位取得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

(三)原告是否贈與系爭房地予李大松?

(四)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其所購買,但借名登記予李大松,李大松於112年3月28日死亡,原告與李大松間借名登記關係因而終止,依類推適用委任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李大松之繼承人即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等情,惟為被告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經查:

(一)原告與李大松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次按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出名者)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又不動產為登記名義人所有屬常態事實,為他人借名登記者屬變態事實,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利己事實,提出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事證以資證明,始可謂已盡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復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且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

是以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應證事實之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有因果關係存在者,亦足當之,自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其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2、經查原告與李大松就系爭房地雖未簽立書面之借名登記契約,惟系爭房地於00年0月間購買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為李大松所有後,系爭房地之水費、電費、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均由原告繳納,且系爭房地繳納貸款之系爭帳戶存摺及印鑑章、提款卡,均由原告持有,系爭房地並均由原告使用、收益及居住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帳戶存摺、系爭房地水費通知單、電費繳費通知單、繳費收據、房屋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社區管理費單據等多件為證(見本院調字卷第27頁至第16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核對原告提出之系爭帳戶存摺正本6本、印章、提款卡各1個無誤(見本院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92頁);

又系爭房地之最初所有權狀、系爭房地過戶予李大松時簽立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李大松向台新銀行貸款時簽訂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原本均由原告保管乙節,亦據原告提出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約定書各1件為證(見本院調字卷第15頁至第2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核對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原本無誤,有本院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見本院卷第90頁)在卷可查,可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雖登記為李大松名義,但買賣價金、貸款、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及管理費均由原告支付,原告並持有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李大松印鑑章以繳納向台新銀行借貸之系爭房地貸款等情,尚非無據。

被告雖抗辯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標註有「李大松」、「李大松代」乃不同時期之不同字樣,可證李大松亦有使用系爭帳戶,且原告無須以臨櫃無摺存入現金,故該多筆現金乃由李大松存入,用以供系爭房地貸款,可見李大松係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人云云。

惟此僅係被告推論之詞,依被告之抗辯,有稱系爭房地買賣價金係原告依李呂秀枝指示給付予李大松云云,有稱係原告贈與李大松云云,與此所稱李大松自行支付系爭房地部分貸款之抗辯,核屬矛盾。

況依被告所辯系爭房地買賣價金乃原告基於與李呂秀枝債務清償關係,而依李呂秀枝指示給付或贈與予李大松云云,衡情李大松根本不用再支付系爭房地貸款,自無再存現金入系爭帳戶之可能。

是被告抗辯李大松亦有臨櫃無摺以現金存入系爭帳戶繳納貸款,故李大松為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人云云,顯然違反常理,要無可採。

3、又查依原告提出原告、丁○○與李大松於111年11月29日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之錄音譯文,可知李大松對於原告向其表示系爭房地係原告所購買,要求將系爭房地過戶回來,均未曾否認系爭房地係原告所有,李大松也未曾積極表示系爭房地係原告購買給他做為李呂秀枝房地被拍賣之補償或係原告贈與他,李大松只是對於原告欲過戶系爭房地回來之要求,以其行動不便或身體狀況要死了無法去過戶迴避(見附表二編號67),或推給其子女跟原告處理(見附表二編號46),李大松甚至要求原告要有誠意幫助他就給他幾十萬元(見附表二編號38),或直接要求原告給他150萬元,李大松自然會處理,不然就不要說了(見附表二編號198),丁○○也於對話中勸說李大松配合原告去辦理系爭房地之過戶手續,也請李大松不要擔心原告不給他錢,如果李大松拿不到錢,可以跟丁○○拿(見附表二編號115及其他丁○○之發話內容),對照李大松於對話中回覆原告表明:「我錢還不出來,拍賣,連你的房子(註:系爭房屋)也讓人拍賣,你的房子被拍賣你再去法拍買阿,不是更便宜?」(見附表二編號18)、「我現在是要怎麼樣辦(過戶)?我連走路都不會走了,我是要怎麼樣辦(過戶)?」(見附表二編號67)、「我怎麼會讓她沒地方住?我又沒逼她,沒怎樣,我又沒給她買賣怎會沒房子住呢?」(見附表二編號109)、「沒給你吃掉(註:系爭房屋),沒叫孩子給妳拿(註:系爭房屋)去借錢,那就是我最好的忠義。

你放心。

不然我早就叫孩子拿去借錢,我不是這樣而已。」

(見附表二編號118)、「處理,你就神明講的,我就說過,神明說的,150萬拿來,我自然會處理。

不然不要說了。」

(見附表二編號198)等語,被告亦不爭執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錄音譯文之真正(見本院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327頁),足認李大松並不否認系爭房地為原告購買,只是原告欲過戶回去要拿出150萬元給他,李大松自然願意配合辦理過戶。

雖原告於對話中曾向李大松表示:「…但是這是雙方…辦的過程中,銀行,你去問代書,正常買賣它保護到銀行裡面,到後面是各人拿一項,因為這是保護雙方,所以後來政府才有這樣規定,所以即使我給你污什麼,就不可能,我也不會那樣做,我也給你說到這樣,我不知道你還在顧慮什麼,你不相信我什麼,你又牽拖到身體、性命的問題,又牽扯到孩子那裡去,今天只要你有心要跟我處理這件事…」等語(見附表二編號204),然此內容僅係原告向李大松解釋買賣辦理過程,並勸說李大松配合處理,難認係原告表示要向李大松購買系爭房地之意;

對照附表二所示前後談話內容,均未曾提及原告要向李大松購買系爭房地,反而依其他對話,可見對於原告要求李大松將系爭房地過戶回來,李大松都避重就輕或迴避藉詞不願配合處理,或要求原告必須要給他數十萬元或150萬元始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是光憑附表二編號204之對話內容,難認附表二之對話內容係原告要向李大松購買系爭房地。

再者自附表二編號48、49、65、66、67、70、71、119、120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原告或丁○○陳稱系爭房地之貸款均由原告繳款,並借李大松的名義登記,請李大松配合辦理過戶,李大松聽聞後並未否認或爭執,反而均推託藉詞不願意配合處理。

是依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堪認李大松均不否認系爭房地係原告借李大松之名義購買,並由原告繳納買賣價金及貸款,只是原告欲過戶回去要拿出150萬元,李大松始願意配合辦理。

4、再查證人丁○○於本院證稱:李大松是我二哥,甲○○(即原告)是我大姐。

系爭房地是借名登記,因為甲○○買大同路這間房子(即系爭房地)的時候,有拜地基主,有請我們去吃飯,因為甲○○名下不能有任何房產,所以借李大松的名義登記,因為甲○○跟李大松他們自己談的,我不知道李大松有無同意。

因為房子確實是甲○○買的,貸款的錢也是甲○○繳的,房子也是她住的。

李大松不會當面承認,但是也不會否認借名登記的事,如果李大松承認,不就證明李大松在說謊。

(當庭播放原證16錄音光碟即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予證人辨識)當天我有在現場,這是在海埔李大松家裡。

李大松前兩天有說要把系爭房地借名登記還給甲○○,但是又反悔了,當天我是陪同甲○○還有李呂秀枝一起去找李大松談還房子的事情。

當天李大松就一直在那邊罵,又找理由、找藉口,說他自己有欠人家錢,叫甲○○先拿150萬元給他週轉,如果週轉得過來,再把大同路的房子還給甲○○,結論就是李大松還是講東講西結論不了了之。

當時確實就是甲○○買的,是因為甲○○的名字不能登記,才借李大松的名字登記等語(見本院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359頁至第363頁),核與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相符,足認當時對話之原告、李大松及丁○○均明確知悉對話之目的係原告要求李大松返還借名登記予李大松之系爭房地,但李大松在原告未拿出150萬元給他週轉之前,李大松均藉詞不願配合辦理。

5、復參以自00年0月間買受系爭房地後,系爭房地之最初所有權狀、系爭帳戶存摺、印鑑章及提款卡均由原告持有,並由原告繳納貸款及居住系爭房地迄今,有如前述,可知李大松或被告均未曾持有系爭房地之最初所有權狀。

嗣李大松則申請補發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並於111年12月7日發狀,有被告提出所有權狀影本4件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93頁),然原告、丁○○與李大松於111年11月29日曾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當時李大松也不否認系爭房地係原告借李大松之名義購買,並由原告繳納買賣價金及貸款,只是李大松不願意配合過戶回去,堪認李大松係於原告要求其將系爭房地過戶回去不久,在明知系爭房地最初所有權狀原本在原告持有之情況下,去申請所有權狀遺失補發。

再者被告丙○○於本院自陳:65地號土地(即778-1地號土地後來地號)之所有權狀從原告法拍買回後一直由李大松持有,我在國中的時候,李大松還有拿給我看65地號土地的所有權狀等語(見本院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77頁),則系爭房地若係原告購買,再依照被告抗辯之指示交付或贈與契約而登記為李大松所有,以原告未持有其購回交付予李大松之778-1地號土地所有權狀之情觀之,衡情李大松亦應持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否則李大松應早在購買系爭房地後,即要求原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原本交付或返還李大松,斷無自91年9月23日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登記發狀時起至李大松死亡時止,李大松均未曾持有系爭房地之最初所有權狀之可能,更遑論讓非權狀登記名義人之原告自00年0月間迄今仍持有系爭房地之最初所有權狀原本之理。

6、是綜合上開各情,堪認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係由原告購買,僅因債信問題而借名登記予李大松乙節,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原告與李大松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7、被告雖抗辯李大松基於手足情誼同意原告暫住於系爭房地,並以原告繳納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地價稅作為租金之替代,不得因此推認原告為系爭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及原告與李大松就系爭房地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云云。

惟原告與李大松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乃經本院綜合前開各項證據結果所得之心證,並非僅以原告支付上開費用為推認,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仍無可採。

8、被告另抗辯事隔近20餘年,原告竟未曾向李大松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要求李大松返還系爭房地,甚至於111年向李大松提議以給付金錢價購系爭房地,且丁○○更是借名登記之優良人選,不須選擇條件較差之李大松,原告與丁○○所言互有矛盾,顯見原告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並無借名登記關係云云。

惟原告在111年之前未曾向李大松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要求李大松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要屬原告是否行使權利或有其他考量之問題,尚難以此認定系爭房地即非借名登記予李大松。

又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並無原告向李大松提議以給付金錢價購系爭房地,亦如前述,再者原告選擇李大松或丁○○擔任系爭房地之出名者,乃原告當時之考量,除了兄弟姐妹之間交情不同之外,出名者之意願亦需考量在內,自不得以證人丁○○於本院證稱李大松很愛簽賭、很愛請朋友吃喝玩樂、對外欠債,其自己無欠債等情,即認為原告必定不會選擇李大松當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之出名者。

而被告所提原告與被告乙○○○○○○111年11月28日電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尚無從看出原告要向李大松購買系爭房地,且原告於本院說明(本院卷第45頁)錄音譯文下方用黃色螢光筆劃出原告表示:「而且我就直接過戶給爸爸」這句是指我鄉下的房地(即778-1房地)買回來過戶給李大松;

「我也跟爸爸說我會給他錢」這個是我當初要請他返還借名登記時,哥哥(即李大松)有說他有欠人家錢,房子要被法拍,連系爭房地也會被法拍,所以他說他欠人家150萬元,不然連帶系爭房地及我鄉下買回來登記給他的房地都會被拍賣,當時我是要求我150 萬元給李大松,但是李大松要同時將系爭房地過戶給我等語(見本院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62頁),與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李大松曾向原告表示須給付150萬元始願意配合辦理系爭房地之過戶乙節相符,則原告與被告乙○○○○○○111年11月28日電話錄音譯文亦無法證明原告於111年向李大松提議以給付金錢價購系爭房地。

是被告上開抗辯,均無法推翻本院前開認定原告與李大松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事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同無可採。

(二)被告抗辯原告乃基於與李呂秀枝債務清償關係,而依李呂秀枝指示給付或贈與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予李大松,要屬無據:1、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亦即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他方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原告就其主張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李大松乙節,既已證明為可採,則被告抗辯系爭房地係原告依李呂秀枝之指示交付或贈與買賣價金予李大松,用以補償李大松因李呂秀枝贈與之2406地號土地因原告債務而遭拍賣所受之損害乙情,應由被告負提出反證之責。

2、被告雖抗辯系爭房地是原告購買給李大松,用以補償李呂秀枝贈與李大松而被拍賣的2406地號土地,原告乃基於與李呂秀枝債務清償關係,而依李呂秀枝指示給付或贈與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予李大松,李大松是基於指示給付或贈與關係受領系爭房地,與借名登記無關云云。

惟為原告所否認(見原告民事辯論意旨狀,本院卷第382頁),且指示交付契約需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就其交付內容為合意,贈與契約則需贈與人與受贈人間有贈與內容之合意,而依被告所提778-1地號土地異動索引、原告與被告乙○○○○○○111年11月28日電話錄音譯文、2406地號土地91年、92年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查詢資料各1件(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9頁、第345頁至第349頁),均無從證明被告所辯指示交付或贈與之事實存在,尚不得以李呂秀枝所有之2406地號土地,因為原告債務關係而被法院拍賣,即認為原告與李呂秀枝間成立指示交付契約或原告贈與系爭房地或買賣價金予李大松。

又依被告所提原告與被告乙○○○○○○111年11月28日電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均無從看出原告係要向李大松購買系爭房地,自難以此認定原告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無借名登記關係。

是被告就其抗辯,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信實。

3、次查被告於112年11月21日提出之答辯狀就原告購買補償李大松之土地係指為2331地號土地(見本院卷第34頁),在原告提出2331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顯示李呂秀枝未曾為233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後(見本院卷第77頁),被告始更正原告購買系爭房地係用以補償2406地號土地,被告就原告要補償的土地地號先後陳述不一,已無可採。

又2406地號土地係於92年12月18日經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李呂秀枝所有權塗銷查封及他項權利人之塗銷登記,並於同年月29日辦理李呂秀枝所有權登記之刪除,並以拍賣為原因登記他人為新所有權人乙節,有原告提出2406地號土地異動索引1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於00年0月間購買系爭房地時,2406地號土地尚未拍定,根本無被告所辯2406地號土地不及買回,原告遂轉為購買系爭房地登記予李大松,作為填補李大松就2406地號土地損失之可能。

被告雖辯稱因2406地號土地拍賣程序結束後,拍定人始移轉所有權登記,故2406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間會晚於李大松購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間云云。

惟查執行法院通常於不動產拍定、拍定人繳足買賣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後,即囑託地政事務所塗銷查封及原所有權、他項權利之登記,從拍定、繳足買賣價金到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期間通常(有優先購買或拍定爭議之情形除外)不超過2個月,更無在91年9月之前即拍定,卻遲至92年12月18日始塗銷查封登記及原所有權、他項權利登記之可能,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事項,且衡情拍定人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都會儘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斷無超過1年餘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理,是被告上開抗辯,與法院拍賣實務及社會常情不符,並無可取,益證被告抗辯原告不及買回2406地號土地,遂轉為購買系爭房地登記予李大松,作為填補李大松就2406地號土地之損失云云,要屬無據。

4、再查被告丙○○於本院陳稱:「在我國中的時候,我父親(即李大松)有拿系爭房地的所有權狀給我看,那時候我父親說原告買要還給我們。

我不知道為何原告還是持有系爭房地原來的所有權狀,當時我其他事情我都不知道,但是系爭房地是原告要買給我父親的,這件事情我知道,當時阿嬤有說姑姑要拿100萬元要給父親當頭期款去買透天,但是沒有看到喜歡的,所以後來就去買了公寓,就是系爭房地,當時大姑姑(即原告)還有問過我說為什麼你父親要選兩房的不要選三房的,因為她覺得我們家人口比較多,為什麼要選兩房,如果不是要買系爭房地給我父親,為什麼要讓我父親選房子。」

、「當時我們居住在永康,有簽訂租約,租約還沒有到期,且我們在讀國中還沒有畢業,當時姑姑(即原告)跟姑丈因為欠款,還有一個兒子,沒有地方住,父親覺得他們很可憐借他們住。

當時因為這個原因,父親有跟我說等我五專畢業,系爭房地要送我,原告有打電話跟我說房貸繳清了,我們夫妻可以帶小孩搬過去住,房子可以還我們了,我印象是在3、4年前在電話中講的,我沒有錄音。」

、「剛才我陳述的有一段國中看的系爭房地的權狀是湖內的65地號土地,系爭房屋說要給我,是我91年就讀專科的時候我父親跟我講的,但是幾月份我不確定。

原告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是3、4年前,那時候跟我說房貸快繳清了,到時候系爭房地就可以還給我們了,因為那時候原告跟我說她的兒子要申請自用軍宅,到時候他們就可以搬過去了。」

等語(見本院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77頁至第279頁),經原告當庭表示:「我沒有跟丙○○講過房子要給他,系爭房地的房貸我是在去年才繳清,沒有丙○○所說的這些事情。

丙○○國中的時候我也還沒有買系爭房地,而且丙○○國中的時候還有來住過我租的房子。」

等語,被告丙○○始改口稱:「我不知道為何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現在仍由原告持有中。

剛才我陳述的有一段國中看的系爭房地的權狀是湖內的65地號土地,系爭房屋說要給我,是我91年就讀專科的時候我父親跟我講的,但是幾月份我不確定。

原告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是3、4年前,那時候跟我說房貸快繳清了,到時候系爭房地就可以還給我們了,因為那時候原告跟我說她的兒子要申請自用軍宅,到時候他們就可以搬過去了。」

等語(見本院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78頁至第279頁),可知被告丙○○就其是否看到系爭房地所有權狀與其時間及原告是否已經繳清房貸等節,先後陳述不一,被告更無法就原告仍持有系爭房地之最初所有權狀原本提出合理說法,益證被告丙○○上開抗辯,要無可採。

5、綜上所陳,被告就其抗辯系爭房地或其買賣價金係原告依李呂秀枝之指示交付或贈與李大松,以補償2406地號土地因原告債務遭拍賣所受之損害乙情,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抗辯原告乃基於與李呂秀枝債務清償關係,而依李呂秀枝指示給付或贈與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予李大松,要屬無據。

(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要屬有據:1、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第541條、第550條本文、第1148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借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契約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

此際借名者或其繼承人自可依借名契約消滅後之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出名者或其繼承人返還該標的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借名登記契約性質與委任契約類同,應類推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滅之規定。

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借名者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得請求返還(即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2、經查原告既已證明其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李大松名下,而李大松業於112年3月28日死亡,被告因而於同年6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系爭房地之繼承登記,每人之應有部分為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各2分之1等情,有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調取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件(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35頁),及向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調取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清冊、建物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件(見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64頁)在卷可查,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原告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因李大松死亡而於112年3月28日消滅,被告為李大松之繼承人,系爭房地並已由被告於112年6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所有權人,每人之應有部分為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各2分之1,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將其繼承系爭房地如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之應有部分各2分之1返還(即移轉)登記予原告,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與李大松間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且該借名登記契約已因李大松死亡消滅,而請求李大松之繼承人即被告返還系爭房地如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之應有部分各2分之1,要屬有據,被告之抗辯,均無可採。

從而原告依類推適用委任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如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之應有部分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臺南市○區路○段000地號
土地
2,386.00 0000000分之1340
臺南市○區路○段00000地
號土地
3,308.00 0000000分之1340
臺南市○區路○段00000地
號土地
7.00 0000000分之1340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
53.33
(另陽台7)
全部
區○○路0段00號6樓之4)
備註: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共有部分:
1.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面積:1,528.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4。
2.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面積:7,056.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0。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受話人
內容
00:04
甲○○
李大松
阿哥,我是想說,那間房子(註:系爭房
屋)在那,你給我過,我錢會給你。
00:12
李大松
甲○○
蛤?
00:13
甲○○
李大松
那間房子啦(註:系爭房屋)。
00:14
李大松
甲○○
怎樣啦?
00:15
甲○○
李大松
我現在住的地方。不要讓我沒地方住,錢的
部分,你有困難,我就一樣給你
00:23
李大松
甲○○
好啦。
00:24
甲○○
李大松
阿這個房子的部分,我也貸這麼久,現在…
00:28
李大松
甲○○
那個我沒有辦法寫給你,我現在中風喔,不
能寫字
00:31
甲○○
李大松
阿我,不是寫字,是你證件給我,這不是你
寫就可以給我。
00:37
李大松
甲○○
今天我中風如果好了,再說。
00:41
甲○○
李大松
阿哥。
00:42
李大松
甲○○
都不要再講哪些讓我生氣,越惹越大條,我
中風不要惹我!
00:50
甲○○
李大松
阿哥,這是一個辦的程序而已…
00:55
李大松
甲○○
我中風是要怎麼簽字啦?
00:57
甲○○
李大松
阿這不是你簽,不需要你簽…
00:59
李大松
甲○○
我是要怎麼弄啦?
01:30
甲○○
李大松
阿不然你上次也有說到你自己這裡(註:湖
內房子)會被人拍賣,我現在就錢趕快…
01:36
李大松
甲○○
我錢還不出來,拍賣,連你的房子(註:系
(續上頁)
爭房屋)也讓人拍賣,你的房子被拍賣你再
去法拍買阿,不是更便宜?
01:51
甲○○
李大松
一定要變成兩個地方(註:湖內房子及系爭
房屋)都沒得住嗎?
01:55
李大松
甲○○
就等我都沒有錢,全部都拍賣了,你再去
買,反正我現在手就中風,不能寫字了。
02:05
甲○○
李大松
那個可以處理就處理。
02:09
李大松
甲○○
好啦,不要再跟我說哪些,我頭很痛,越惹
越大條,越惹越大條,越嚴重,不太能走路
就很可憐了。
02:26
丁○○


妹)
呂李秀

(媽)你怎麼走出來了?
02:31
呂李秀



媽)
丁○○
我要過來這聽。
02:33
甲○○
李大松
你是擔心我不把錢給你?你如果擔心這個部
分…
02:39
李大松
甲○○
拜託你,不要再跟我說這個,我頭很痛,我
現在大條的斷掉。
03:12
甲○○
李大松
我只是要跟你說…
03:14
李大松
甲○○
我去煩惱這個門,我兩雙欸,不要鬧…我…
叫恁爸要怎麼給人裝,中風欸,幹你娘,再
給我鬧…我要給人家裝這些門(李大松殯葬
業工作)
03:27
呂李秀

李大松
你是在考慮什麼?
03:29
甲○○
呂李秀

沒啦,他說他人在不舒服。
03:32
李大松
呂李秀

我要給人家裝這些門…
03:34
呂李秀

李大松
你是在考慮什麼,你跟我說。
03:34
丁○○
呂李秀

(媽)坐著就好。
(續上頁)
03:46
呂李秀

丁○○
好啦,我在這裡坐啦。
03:53
丁○○
呂李秀

(媽)你一直推去那,這樣我要怎麼(把輪
椅)推出來啦。
03:51
呂李秀

丁○○
我等下會用…
04:01
丁○○
呂李秀

(媽)你鞋子油油的…,回去我不就要…
04:02
李大松
甲○○
你如果有誠意幫助我,就是要錢幾十萬給我
運作,看我能不能運作的過。
04:12
甲○○
李大松
現在我跟你說。
04:13
李大松
甲○○
你就只跟我說有沒有的。
04:15
甲○○
李大松
我就跟你說了,過戶的同時,我錢給你的同
時你同時給我,我錢可以整筆給你。
04:20
李大松
甲○○
唉你那都沒誠意啦。
04:23
甲○○
李大松
怎麼會沒誠意?
04:24
李大松
甲○○
錢給我,讓我運作就是誠意,阿你錢給我,
如果要做什麼動作的,那就不用說。
04:31
甲○○
李大松
哪有要做什麼動作。
04:33
李大松
甲○○
不要惹我,惹大條的,你再自己去跟孩子
拿…
04:39
丁○○
李大松
哥,姐姐(甲○○)不會給你做動作,我給
你保證,她人不會這樣。
04:43
甲○○
李大松
這條錢,當初這間房子(註:系爭房屋)全
部我繳我買,我就借你的名字,但我現在也
好好的跟你說。
04:47
李大松
甲○○
阿我中風是要怎麼弄?
04:51
呂李秀

李大松
你跟她(甲○○)說一說,寫一寫,她會錢
給你到你的手,你如果擔心,我跟你說,你
對我。
05:00
李大松
呂李秀

阿恁爸沒在期待啦,等我怎樣就讓孩子發
落,我不想管,我不管,我自己中風要死要
活,我還管這麼多,我無緣無故中風。
05:15
呂李秀

李大松
不管這個,你就這件事情講一講清楚,這樣
你自然就會清。
05:22
李大松
呂李秀我現在悽慘落魄。中風了,是要管什麼啦?
(續上頁)

05:28
呂李秀

李大松
自然你就會清了,就不會中風。
05:30
李大松
呂李秀

對啦,中風死了我就清了。
05:32
呂李秀

李大松
阿你難道就一定要這樣?
05:39
甲○○
李大松
哥,我真的是很善心,我想說,既然我們都
有房子可以住,表示我們還有這個福報,這
間,當初買回來…
05:47
李大松
甲○○
對啦,房子快拍賣了,你再等一個月、兩個
月就有了…
05:53
甲○○
李大松
這我們大家都還在可以處理之前,我們就來
完成。不要說,大家都意氣用事在講事情。
這樣也沒辦法處理事情阿,好嗎?
06:08
李大松
甲○○
我現在就沒有辦法。
06:08
甲○○
李大松
真的是誠意要跟你談。阿你有困難。
06:11
李大松
甲○○
我現在就煩惱這個門,我對主家(喪家)也
沒有辦法交代,我不知道怎麼樣給人家…就
過不去了,還過到你那去,還煩惱到你那
去。
06:18
甲○○
李大松
你不是說要曬七個月…
06:20
李大松
甲○○
阿那個門勒?那個門…我要怎麼給人家…。
我這關就過不去了,還過到你那去,還煩惱
到你那去。
06:35
甲○○
李大松
哥,我做什麼事情,我也不是想到我自己
阿。我如果想到我自己,我當初何必要買這
間房子(註:湖內房子)回來?之後,我再
自己買這間(註:系爭房屋),我借你的名
字來登記,這貸款我有讓你繳到一毛錢嗎?
我所有,我繳貸款,也沒有半次遲延,我可
有讓你代替我繳過一次貸款?我只是說,現
在你就,就讓我們互相辦過戶,你要錢我給
你,你就讓我辦,讓我有房子住,你也有房
子住。我就誠心跟你說這樣,就我們互相。
07:24
丁○○
甲○○
對啦,兄丁○○不要這樣啦,就互相,姐姐
(甲○○)就說得到,做得到。我敢跟你保
(續上頁)
證,她不會沒給你錢啦,我們就辦一辦,處
理理,或許你這處理你這就過了阿。
07:45
李大松
甲○○
我現在是要怎麼樣辦(過戶)?我連走路都
不會走了,我是要怎麼樣辦(過戶)?
07:51
甲○○
李大松
這個部分是地政去跑,你就證件,我就載你
去辦證件,代書那就會處理,後面我錢,中
途,開始辦的時候,我就先一部分給你,好
嗎?
08:08
李大松
甲○○
什麼事情,等我死了,你再讓孩子跟你處
理,我沒有辦法再處理事情。
08:14
甲○○
李大松
哥,這當初是我借你的名字登記這間(註:
系爭房屋),你現在又推給小孩來跟我處理
這,難道一定要做到這樣?我今天,當初,
買這間(註:湖內房子)給你自己住。你又
沒繳到稅金,又沒繳到貸款,我們都希望大
家健健康康,我也不是要你怎麼樣。
08:48
李大松
甲○○
今天弄一個中風了,我沒辦法了,差不多
了。
08:52
甲○○
李大松
哥你不要講這種話。
08:53
李大松
甲○○
只會更嚴重,就是這樣而已。
08:55
甲○○
李大松
阿如果這樣想會考量不拖累他人互相處理圓
滿,如果你又要這樣拖對大家都不好,當初
你交代孩子這間(註:系爭房屋)我繳的,
以後是尚樺(註:原告兒子)的,我也想如
果有能可以幫就幫,但是今天我能力沒這麼
多的時候,是不是互相…你有房住,我有房
住,你要錢我給你,但是別超過我沒辦法的
範圍內,我也跟你保證這樣,你就讓我處
理,趕快處理。
09:48
李大松
甲○○
你是要我趕快中風不能說話嗎?
09:50
甲○○
李大松
哥我沒這樣,沒這個心,我也在修(行)。
10:00
李大松
甲○○
你在修,你還跟我說有的沒的惹我。
10:40
甲○○
李大松
哥,如果當初我這般自私,不會湖內這間房
子我盡快在第二拍買回,我也知道有可能沒
人會買,但是我為了保存這裡,要把這裡做
圓滿,我也是沒說第二句話登記在你名下。
11:00
李大松
甲○○
算你歹運,你第一天遇到我就頭痛,第二天
(續上頁)
遇到我就中風,算你歹運啦!也注定我不能
辦這件事,我不理了。
11:00
丁○○
李大松
哥!不要隨便牽拖啦,那哪有一定啦。
11:01
李大松
甲○○
第一天遇到我頭痛,第二天遇到我中風,第
三天遇到我死膩?蛤!?
11:07
甲○○
李大松
哥你怎講這樣(哽咽)…
11:08
李大松
甲○○
幹你娘!遇到恁爸死你才高興。
11:18
甲○○
李大松
(哽咽)我心沒這麼壞。
11:21
李大松
甲○○
我跟你說,我還可以講話,幸好,還沒中風
不能說話。
11:39
甲○○
李大松
哥,這件事情我們都知道來龍去脈,我今天
只是說,就我(貸款)也繳的差不多了,你
讓我過,你要錢我給你,當初我就借你的名
字登記啊!
11:39
李大松
甲○○
我已經不能走了,你沒看到嗎?整堆的單
子。
11:58
甲○○
李大松
什麼單子。
11:59
李大松
甲○○
我再一個月、二個月人家就拍賣了,你就放
心了。
12:04
甲○○
李大松
你如果,既然這樣,你會去做保全的工作,
讓我這件可以過,讓我有房子住,我讓你有
錢放在身邊,這樣不是更好嗎?
12:15
李大松
甲○○
來不及了,都來不及了。
12:17
丁○○
李大松
你來不及,也不能害姐姐阿。
12:19
李大松
丁○○
全部都等到拍賣再去買啦。
12:22
丁○○
李大松
不可以這樣做,這本來就不是你們的東西,
這是姐姐當初借你的名字買的捏。你不可以
這樣自私,阿哥。做人要講道理,都是兄
妹。
12:32
甲○○
李大松
哥你今天既然知道你過不了,你應該要盡快
通知我說你這樣過不了關,你(甲○○)趕
快過戶給我一點錢。但是,不是一直給我拖
下去捏。今天我也沒說,二嫂不在這麼多
年,文玲(李大松女兒)以前讀國中的時
候,我載她這樣讀書,我對你這些孩子我也
是(啜泣)…很互相在照顧,你知道嗎?但
(續上頁)
是為什麼到後來,我求你讓我過名回來,你
開口說要錢,我也說要給你,你為什麼要這
樣給我刁難(啜泣)…難道說這50幾年我做
人真的這麼壞?我盡量可以做的我儘量去
做,該承擔的我也沒推卸責任說不承擔。當
初,你可能忘記了,文玲國中,我早上要連
尚樺(原告兒子)載在前面,這樣吹風,先
在文玲去國中,我再回頭載尚樺去國小,做
得到的我也盡量做啊,我也打電話跟(文
玲)老師在了解(文玲)在學校的情況。這
做得到的,我都盡量做,玲的小孩我也是幫
忙帶,因為我自己知道,我自己一個也是很
艱苦。大家可以互相幫忙,我不是這麼自
私,只為了我自己。今天像你說的,你就真
的過不了關,既然這樣你房子(註:系爭房
屋)趕快讓我處理,最起碼我還有房子可以
住,你也有錢可以拿,即使後面怎樣,你有
錢不至於到時後面兩間(註:系爭房屋及湖
內房子)都被拍賣,大家都沒得過,這樣好
嗎…?我真的有誠意要跟你說。你不要…我
不會給你做什麼動作。
15:05
丁○○
李大松
對啦,姐姐不會害你的。
15:10
甲○○
李大松
你開口有困難,我就跟你說趕快辦。
15:10
李大松
甲○○
會害我,不會害我,我不管。
15:15
甲○○
李大松
怎麼可以不管,我也不會給你害。你就是事
實你會拿到錢。
100
15:17
李大松
甲○○
反正我就已經中風了,我是要怎樣走路?
101
15:20
丁○○
李大松
啊就我們把你載去,那是銀行在辦,就不是
你在辦。
102
15:25
李大松
丁○○
我就不會走路,你載我幹嘛?
103
15:28
丁○○
李大松
啊就資料拿去銀行辦一辦。
104
15:30
甲○○
李大松
哥你如果知道自己狀況已經緊急,大家有
心,大家互相度過難關,你幫我,我幫你,
也是幫我自己,何況我們都是自己人,又不
是外人(哽咽)。我今天做善事,我給外人
做善事,就好像你給外人做善事。今天我們
既然是自己人,難道互相幫忙都做不到?你
就有辦法善心…
(續上頁)
105
16:05
李大松
甲○○
我就中風要死要活了,你還在給我哭,要哭
到衰嗎?
106
16:14
甲○○
李大松
哥,我的心真的沒這樣子。
107
16:15
李大松
甲○○
就要死了,要死了,今晚而已,你不用煩惱
啦,不要再給我哭,我等下就慘了。
108
16:29
丁○○
李大松
哥,你別把姐姐害到沒房子住啦,這樣姐
姐…
109
16:35
李大松
甲○○
我怎麼會讓她沒地方住?我又沒逼她,沒怎
樣,我又沒給她買賣怎會沒房子住呢?
110
16:45
甲○○
李大松
文玲打來跟我說你要賣啊?
111
16:45
李大松
甲○○
我何時要賣啦?
112
16:48
甲○○
李大松
文玲是這樣跟我說。
113
16:48
李大松
甲○○
我叫你別理她你是聽不懂?
114
16:55
甲○○
李大松
我就,既然這樣,我錢給你,你讓我過名,
這件事也拖這麼久了。我在跟文玲說,也不
要拖到後面,你現在有困難,大家也都有年
紀了,你需要錢我給你。因為總是說我們已
經有年紀,身體也有一些狀況。
115
17:20
丁○○
李大松
你別擔心姐姐錢不給你啦,拿不到錢你再跟
我拿。
116
17:25
李大松
甲○○
那都不管,我才不在乎那些,那不是我要
的,我要的錢是我自己賺的。
117
17:35
甲○○
李大松
那既然這樣你就讓我過。
118
17:40
李大松
甲○○
沒給你吃掉(註:系爭房屋),沒叫孩子給
妳拿(註:系爭房屋)去借錢,那就是我最
好的忠義。你放心。不然我早就叫孩子拿去
借錢,我不是這樣而已。
119
17:58
甲○○
李大松
哥,我當初也是貸款有在繳,現在貸款已經
繳的差不多了,你讓我可以處理,阿我錢給
你,你既然要錢,我錢給你,也成全說,我
這間(註:湖內房子)買回來,稅金什麼我
都繳了,我也沒計較這些部分,我只是負我
的責任,我連累到媽媽的部分,我把祖產買
回來,把它過在你的名下,所以這間(註:
湖內房子)我過在你的名下,這只是過戶給
你這樣省那個,但是這我也沒跟你開口說過
戶到你名下的代書費什麼的要你繳納,我當
(續上頁)
初也沒有說第二句話,我都承擔,我繳了。
我沒給你拿這間房子(註:湖內房子)的錢
吧?包括我後面買的這間(註:系爭房
屋),所有代書費跟任何費用,我也沒讓你
出到一毛錢。這麼多年來,我在繳這些貸
款,我也沒有說去delay,讓銀行打電話給你
催錢說我沒繳貸款,怕用到你的信用。甚至
當初買這間房子(註:系爭房屋),我也沒
有用到你的優惠稅率或自用住宅。
120
19:17
李大松
甲○○
我跟你說我晚上就死了,你聽不懂?
121
19:25
丁○○
李大松
阿不能讓姐姐這樣好好處理?
122
19:27
李大松
甲○○
我就要死的人,你是載我去哪啦。
123
19:30
甲○○
李大松
阿哥,這樣如果既然我們大家都是親人,既
然你也有去修,你也知道有這個因果的關
係,既然在這個部分我們大家都希望把這個
事情做得圓滿,做好,既然你有這些顧慮,
你是不是應該更要應該讓我這些事情可以順
順來處理,我錢趕快給你。
124
19:55
李大松
甲○○
我已經沒有辦法拿這些,你不用煩惱啦。
125
20:00
甲○○
李大松
既然你說你不重視這些錢,這間房子(註:
系爭房屋)就我繳的我買的,為何你又要刁
難不讓我過戶?
126
20:15
李大松
甲○○
你是要把我氣死是嗎?明知道我要死了,你
還這樣氣我。現在我還可以說話,你等我不
能說話,說話歪歪的,你慘!
127
20:27
甲○○
李大松
我就跟你說我載你給人家(醫師)看,今天
是兄弟姐妹…
128
20:28
李大松
甲○○
現在給人看做什麼啦?人生注(定)好好
的,是要看什麼啦?
129
20:49
甲○○
李大松
我希望大家都健康,都好好的,我怎麼會這
麼壞心詛咒你怎樣,不會啦…我剛才一看到
你,我也是跟你說我載你給人家看,自己的
身體有問題,當然要看醫生,對吧。其實這
些我們都還做得到,今天在幫忙別人也是在
幫忙,就好像你在幫忙別人,你也都做得
到,更何況說我跟你是兄妹啦…
130
21:17
李大松
甲○○
我煩惱這麼多,你不要再惹我。我不知道要
(續上頁)
怎麼對人(喪家)交代。
131
21:21
甲○○
李大松
這些(工作)阿楨(被告李宥芳)不會嗎?
132
21:22
李大松
甲○○
你去找阿楨(被告李宥芳)。
133
21:23
甲○○
李大松
我是說你這些,阿楨,你不是有傳交給阿
楨,裝墳墓這些,你不是有傳交給阿楨嗎?
134
21:32
李大松
甲○○
她(被告李宥芳)是要怎麼裝啦?
135
21:33
甲○○
李大松
我不知道。我是說,之前她也跟你做了這麼
久,你也沒教她。
136
21:37
李大松
甲○○
你媽媽做那麼久了,她難道會裝?
137
21:42
甲○○
李大松
啊爸爸沒教他,爸爸教你的啊。
138
21:45
李大松
甲○○
他教了(媽媽)5、60年了,難道會裝?
139
22:13
甲○○
李大松
我並沒有跟阿楨說什麼。只是你昨天說到事
情,我問清楚完…
140
22:23
李大松
甲○○
你去找宥芳,要處理什麼事情,我沒辦法
了。
141
22:25
甲○○
李大松
但是是資料你要本人,你和我處理,而且這
件事情…
142
22:30
李大松
甲○○
我就要死了,你要載我去哪啦?
143
22:35
甲○○
李大松
我們兩個要處理的,你又說其他的,在拖時
間…
144
22:40
李大松
甲○○
我要死了,別載我出去,載出去我穩死的!
我在這煩惱這些,你給我載出去我穩死的。
145
22:50
甲○○
李大松
不會啦,你積了這麼多陰德,怎麼會…你做
這些陰德這麼多…
146
22:58
李大松
甲○○
沒用啦…
147
22:59
甲○○
李大松
你神明也這麼多…
148
23:00
李大松
甲○○
都沒用了啦…
149
23:02
甲○○
李大松
…在給你保護…今天每個人在做…
150
23:08
李大松
甲○○
要承受啦…
151
23:08
甲○○
李大松
神明也在看,天也在看,你就互相,自己
人,就順順來做,比較清靜,事情也圓滿,
後面的路也還長長久久,有困難,大家也都
還可以互相。難道一定要說…因為當初這裡
(註:湖內房子)被拍賣,好不容易才買回
來,難道一定要弄到都沒辦法收拾?大家沒
(續上頁)
地方住。你要讓房子被拍賣,你有想到阿楨
她們以後沒地方住?最起碼她還有這間
(註:湖內房子)整理整理她還有地方可以
住啊。你讓我過戶(註:系爭房屋),我錢
多少給你,你後面,你還有錢可以運用。我
今天(哽咽),因為我能力不夠,沒有辦法
做的更好,才讓你現在給我(刁難)…我只
是說,事情就給他順順,你也有房子可以留
給孩子,大家都可以圓滿,大家都可以有
情。別說氣話,要放給他被拍賣怎麼樣。當
初媽媽這拍賣也是不得已的,也不是大家說
要弄到被拍賣,而且這間房子(註:湖內房
子)我並沒有動用,我也是一開始拍賣,我
為了保全,我趕緊處理回來。事後我沒第二
句話,我沒第二句話就過你的名字,費用全
部我承擔起來,你難道不能念這個情,高抬
貴手…高抬貴手…讓我來辦這間房子(註:
系爭房屋)。哥,我給你拜託啦,當初我這
間房子也沒讓到你付到半毛錢,現在我只是
過名,你就過還給我,你開口要錢我也願意
給。
152
25:35
丁○○
李大松
就去銀行辦一個過名手續,這沒什麼,哥
哥,姐姐不會騙你啦,她錢一定會給你啦。
153
25:42
李大松
丁○○
騙不騙不重要。
154
25:45
甲○○
李大松
怎麼會不重要。這關係到一個人的人格。
155
25:50
李大松
甲○○
我現在連走路都沒辦法。
156
25:55
丁○○
李大松
阿你這樣是要拖到什麼時候。
157
25:58
李大松
丁○○
等我晚上死了,剩下的讓孩子去處理。
158
26:02
甲○○
李大松
你如果既然有這樣的想法,你為什麼不要當
下,你可以保全的部分來處理,你為什麼要
跟我說這些氣話。
159
26:20
李大松
甲○○
你要害我死!要載我去外面!幹你娘,我就
在不舒服了,你還要把恁爸載出去。
160
26:38
甲○○
李大松
哥你說這些的事情,我一路,這一段時間我
也順從你,其實我從小也很尊重這個倫理的
部分,我對我的做人,我也覺得,我沒有對
你虧欠或壞心,今天我給你拜託到這樣,你
(續上頁)
難道就不能互相,我沒那個心要給你怎麼
樣…
161
27:30
丁○○
李大松
這件事如果處理圓滿好,或許你的病就好起
來了,哥你就去辦一辦。
162
27:35
甲○○
李大松
哥,二嫂走,我對這些小孩,對你,我也是
做得到,我都有幫忙啊。我不是說,有看不
起還是怎麼樣。雖然我所做的,今天我都是
順手,我不是要跟你說這些部分。阿文玲我
當初在外面租房子,我這樣載她唸書,在我
那住了一段,你們可能也都不記得了。
163
30:23
甲○○
李大松
哥我載你給人家(醫生)看。
164
30:28
李大松
甲○○
看沒效啦。
165
30:31
甲○○
李大松
怎麼會沒效。你不是也要戒菸,戒菸醫院也
有藥可以吃。
166
30:35
李大松
甲○○
戒菸就是,戒菸才會那麼慘。
167
30:39
甲○○
李大松
不然你就繼續吃啊。
168
30:41
李大松
甲○○
比較毒啦。
169
30:49
甲○○
李大松
戒菸,醫院也有藥可以吃,你就比較可以控
制。
170
30:55
李大松
甲○○
沒效啦,戒菸、戒檳榔都沒在吃,都沒效了
啦。
171
30:59
甲○○
李大松
我也打好多電話,跑這麼多趟…
172
31:01
李大松
甲○○
很多人打電話我都沒接!
173
31:04
甲○○
李大松
對啦,我是說,我也跑這麼多趟了,我也很
有誠意跟你好好說,但是,哥…
174
31:11
李大松
甲○○
我就中風,晚上死了,你再來跟孩子談。我
就要死了,你還在跟我說這些,你要叫我怎
麼走路?幹你娘!
175
31:53
甲○○
李大松
不然你可以幫我打電話給銀行,因為我繳錢
貸款這些拜託他們寄給我。
176
32:03
李大松
甲○○
我就要死了,你還在叫我打電話?
177
32:05
丁○○
李大松
姐姐幫你打,你跟銀行說一聲就好。
178
32:08
李大松
甲○○
叫一個死人,要跟人說話。
179
32:18
甲○○
李大松
哥你不要把這句話放到嘴邊嘛。都是,我們
都希望兄弟間好好順順。
180
32:30
李大松
甲○○
好好順順,你也等到我好好順順!
(續上頁)
181
32:35
甲○○
李大松
今天這件事情,我也不是今天才跟你講,不
是嗎?
182
32:40
李大松
甲○○
我就說,第一點,昨天遇到我頭暈,第二,
遇到我今天中風,那算你衰。
183
32:50
甲○○
李大松
你今天如果知道你自己是有…
184
32:52
李大松
甲○○
你如果再叫我走出去,沒命了。
185
32:56
甲○○
李大松
哥,你今天顧慮這麼多,你不會刁難我,今
天我們大家講理講事情,你也在社會這麼久

186
33:12
李大松
甲○○
來不及了,我光是煩惱這個門,我就沒辦法
跟主家(喪家)說話了。
187
33:17
丁○○
李大松
沒關係啊,你如果不能走出去,我們就打電
話給銀行,你跟銀行說一下,寄姐姐那就好
了啊。
188
33:25
李大松
丁○○
我這樣,什麼事情都不要想叫我出去。
189
33:31
甲○○
李大松
哥,那既然這樣,你就是…
190
33:33
李大松
甲○○
我淒慘落魄了,我還做什麼事情。
191
33:37
甲○○
李大松
既然你知道你自己度不過,你連我買的
(註:系爭房屋)你也要拖下去。
192
33:43
李大松
甲○○
我度的過,度不過,跟你都沒關係。
193
33:45
甲○○
李大松
怎麼會跟我沒關係?這間房子(註:系爭房
屋)我買的。
194
33:49
李大松
甲○○
跟孩子比較有關係,讓孩子自己去處理。
195
33:50
甲○○
李大松
哥,你將我所繳所買(註:系爭房屋),你
又全部推給孩子,你有跟孩子說這是姑姑自
己買的,自己用的,你們不可去跟姑姑搶。
今天我跟你說,你要錢,我願給你,但你跟
孩子有交代清楚嗎?今天處理事情我要跟你
好好處理。
196
34:30
丁○○
李大松
姐姐就有誠意要跟你處理
197
34:32
甲○○
李大松
我當初也是給你借名,我也沒讓你損失。
198
34:32
李大松
甲○○
處理,你就神明講的,我就說過,神明說
的,150萬拿來,我自然會處理。不然不要說
了。
199
34:45
甲○○
李大松
我就跟你說這些程序要走…
200
34:50
李大松
甲○○
不要說了,來害我。
(續上頁)


201
34:52
丁○○
李大松
她不會害你啦。怎麼會害你。
202
34:54
甲○○
李大松
程序是後面要去跑。你就有去辦,我這邊錢
就給你。
203
35:00
李大松
甲○○
講這些沒用啦。
204
35:01
甲○○
李大松
…但是這是雙方…辦的過程中,銀行,你去
問代書,正常買賣它保護到銀行裡面,到後
面是各人拿一項,因為這是保護雙方,所以
後來政府才有這樣規定,所以即使我給你污
什麼,就不可能,我也不會那樣做,我也給
你說到這樣,我不知道你還在顧慮什麼,你
不相信我什麼,你又牽拖到身體、性命的問
題,又牽扯到孩子那裡去,今天只要你有心
要跟我處理這件事…
205
35:46
李大松
甲○○
等我有辦法度過今晚再說,其他都不要說,
等我一甲子60歲就好,等我度過今晚。
206
36:10
甲○○
李大松
不會啦,你積這麼多陰德,
207
36:12
李大松
甲○○
一甲子就差不多了,60歲就好。
208
36:14
甲○○
李大松
現在人都活到100歲了。
209
36:17
李大松
甲○○
我沒辦法。
210
36:26
甲○○
李大松
你現在就把這件善事再做下去,你就自己化
劫了。你幫我,也是幫你自己。
211
36:37
李大松
甲○○
晚上,我如果好起來,才有辦法處理。
212
36:40
甲○○
李大松
我幫你,也幫忙我自己。都一樣。你自己想
一想,你今天,你幫我,相對…
213
36:50
李大松
甲○○
我說話你都聽不懂,我跟你說今晚度過再
說,你都聽不懂我的話。
214
37:07
甲○○
李大松
你自己好好想想…你如果人不舒服,打電話
給我,我載你給人家看。
215
37:25
雙方結束對話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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