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鄭宇辰
被 告 林佳蓉
訴訟代理人 石金堯律師
被 告 林書琴 指定送達:臺南市南區新興路439巷1弄
林怡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第3頁
第26行
原告主張被告林書琴積
欠其788,588元及利息
未清償
原告主張被告林佳蓉積
欠其788,588元及利息
未清償
原判決第5頁
第7至8行
林清座於被告林書琴、
林怡青出嫁時
林清座於被告林佳蓉、
林怡青出嫁時
原判決第5頁
第16至17行
被告林書琴、被告林怡
青只偶而回家探視
被告林佳蓉、被告林怡
青只偶而回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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