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胡庭嘉
被 告 謝仁杰
方威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22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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