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772,20240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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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訴人王明文


王月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龍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96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 8月 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3年 8月 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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