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重訴,22,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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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吳碧珠
陳文德
陳文彬
陳文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許元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傷害致人於死刑事案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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