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進淇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
被 上訴人 黃嘉菱
黃雅鈴
黃淑琪
黃吳麗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計算式:上訴人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萬股×每股面額10元=8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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