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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國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席裕策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席裕策(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市○○區○○路000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席裕策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席裕策為聲請人所轄之榮民,聲請人為席裕策之主管機關,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為單身亡故榮民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為席裕策之利害關係人。
又席裕策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因聲請人多年無法聯絡,查無音訊,經報警失蹤協尋,迄今已逾3年,聲請人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席裕策死亡等語。
二、查失蹤人席裕策為榮民,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按。
又聲請人為專責輔導退除役官兵之行政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失蹤人席裕策經宣告死亡後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是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一節,堪予認定。
三、又查聲請人主張席裕策於109年7月23日經報警失蹤協尋,迄今行方不明,音訊全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1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席裕策之健保就醫紀錄、出境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前案紀錄、電信紀錄、財產紀錄,均查無資料,且席裕策於71年7月10日退保勞保後,即無再投保勞保之紀錄,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電信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五、查失蹤人席裕策於109年7月23日失蹤,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9月22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茲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席裕策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席裕策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查席裕策自109年7月23日失蹤,計至112年7月23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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