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勞訴,63,2024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周師傑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洪國欽律師
王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3項關於「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328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記載,應更正為「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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