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周師傑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洪國欽律師
王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3項關於「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328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記載,應更正為「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