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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謝福安
黃鍠元
詹依燕
陳炳宏
被 上訴人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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