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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林居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946,452元之加班費及工資差額;
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再提繳勞工退休金27,563元,是上訴聲明請求工資及退休金之金額共974,015元,應繳納裁判費10,680元,惟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60元【計算式:10,680元×(1-2/3)=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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