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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黃全金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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