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錦煌
上列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瓈瑩律師為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勗維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清算中,原選任之清算人陳永富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死亡,本欲召開股東會重新選任清算人,但未能達成,故聲請選任黃瓈瑩律師為清算人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經其提出勗維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勗維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名簿、陳永富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等憑,經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又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對選任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原清算人已死亡,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
則聲請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以處理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未了結稅捐事務,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黃瓈瑩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應有相當智識能力處理清算事務,以其擔任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