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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64號
原 告 蘇其全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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