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036號
債 權 人 戴鎰興
債 務 人 陳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因借款而簽發如債務清償協議書乙份交債權人收執,除請求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外,另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則依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表示向債務人現實提示票據而未獲付款,然經本院通知其補正得請求年息6%之請求依據,且如有簽立本票者,應提出本票影本,同時敘明有無提示本票及提示日等項,詎料,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本件債權人既無法補正上開事項,自不能依票據關係請求年息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僅能依債權人所主張之借貸原因關係核發支付命令,並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是以,債權人請求超逾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