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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王麒諺
相 對 人 丁淑美
債 務 人 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8日以原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0,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於110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7,250,000元,借款期限至130年2月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嗣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930,552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雖於設定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丁淑美,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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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漁光段 889 3887.05 100000分之491 002 臺南市 安平區 漁光段 892 3018.73 100000分之491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十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141 臺南市○○區○○○路00號十樓之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190.68 190.6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45.8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漁光段125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3 (含停車位編號300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2) (含停車位編號300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2) 共有部分:漁光段12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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