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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楊振彰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楊繡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繡熒、楊振彰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楊繡熒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7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繡熒於111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6年7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12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2,6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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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光明段 373 56.00 全部 所有權人:楊繡熒,權利範圍:3分之1 所有權人:楊振彰,權利範圍:3分之2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1 200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36.36 41.09 77.45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楊繡熒,權利範圍:3分之1 所有權人:楊振彰,權利範圍: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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