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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左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崑
非訟代理人 朱柏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柏瑾即林立屏、林陳瓊珠之繼承人、林室融即林立屏、林陳瓊珠之繼承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立屏邀同林室融、林陳瓊珠為連帶保證人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予聲請人,以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30,000元。
詎相對人未按期繳納,尚欠本金共1,039,38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又債務人林立屏已於111年5月16日死亡、其不動產繼承登記予林陳瓊珠,嗣林陳瓊珠於112年7月29日死亡,相對人林柏瑾、林室融為林立屏、林陳瓊珠之繼承人,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林立屏、林陳瓊珠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未據提出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後翌日起30日內提出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1、42、42之1、42之2、43、43之1、43之2、44、45、46、46之1、46之3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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