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李榮顯
相 對 人 莊文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莊文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債務承擔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2年12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莊文承於112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0元,約定按月給付利息,如未按期給付利息,即為債務全部到期,並由相對人莊文承與第三人莊坤霖共同簽發票面金額8,000,000元之本票1紙交由聲請人收執。
詎相對人莊文承自112年11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000,000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債權計算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3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南新段 591 75.55 全部 002 臺南市 新營區 南新段 592 86.86 全部 003 臺南市 新營區 南新段 593 58.68 全部 004 臺南市 新營區 南新段 610 76.09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騎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樓 計 位 範圍 001 295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49.50 68.85 13.50 131.85 平方公尺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2 609 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40.49 136.79 136.79 414.07 平方公尺 全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