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拍,351,2024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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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王素珍
相 對 人 汪吉富即汪昕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汪吉富即汪昕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案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2年10月31日,清償日期112年10月31日,經登記在案。

相對人於112年間因購屋及週轉金而積欠聲請人2,000,000元,約定112年10月31日起分期返還,若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經催告一延再延,尚欠本金2,000,000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存證信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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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1-3 3385.00 5分之1 002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11 4733.00 5分之1 003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12-4 747.00 5分之1 004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31 2202.00 10分之1 005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81 262.00 10分之1 006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87 3400.00 34000分之291 007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91 320.00 10分之1 008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91-1 73.00 10分之1 009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93-1 32.00 10分之1 010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154 10237.00 15分之1 011 臺南市 山上區 石子崎段 159-1 11013.00 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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