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737號
聲 請 人 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代 理 人 范秀慧
關 係 人 王志聰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第14行,關於「......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9年9月1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9月1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