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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653號
聲 請 人 鄭啓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鄭陳錦雲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陳錦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死亡,聲請人因非被繼承人之共同生活戶與監護人,且甫於上週得知其他繼承人皆已聲請拋棄繼承,俾便釐清遺產內容與法律關係,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並據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印鑑證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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