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聲,61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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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蔡明宏




相 對 人 陳其安

王耀燦

徐百賢

林錦白

劉木山

陳忠興

陳續賢

林料

林宗

林慶隆

王耀堂

王泰南

翁民龍

翁慶輝

翁靖哲

王鐘貴英

徐逸軒

陳清湶

李雅姍即廖柏樟之繼承人


廖晨鋰即廖柏樟之繼承人


廖森宇即廖柏樟之繼承人


廖庭峖即廖柏樟之繼承人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雅姍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相 對 人 陳媽超 住○○市○○區○○里○○000號之00

陳星谷

陳俊雄

陳俊健

陳保宏

張江秀金

江千富

江定發

陳致家

廖盛斌即廖進成之繼承人


廖月嬋即廖進成之繼承人


徐英裡

廖美玲

洪櫻芬

洪麗淑

洪瑞霙

洪堂欽


吳春生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吳春風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吳春德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吳春明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吳淑樺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吳淑鐘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吳淑琴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吳春霞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吳淑鈴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官伶霓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官枝瑩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官金嬌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官唐義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呂東昇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官金霞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章照美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徐瑞麟即徐正雄之繼承人


徐瑞宏即徐正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或連帶負擔。

三、經查:㈠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767元、鑑定費用65,000元、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360元、地政規費2,48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0,840元,合計162,447元;

相對人張江秀金、江千富、江定發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鑑定費用85,0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9,200元,合計184,850元,總計本件訴訟費用為347,297元(計算式:162,447元+184,850元=347,297元),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經相互抵銷後,各當事人就聲請人、相對人張江秀金、江千富、江定發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其應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㈡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為40分之2,相對人張江秀金、江千富、江定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合計為60分之3,是聲請人就相對人張江秀金、江千富、江定發所共同繳納之訴訟費用184,850元,應負擔其中之9,243元(計算式:184,850元2/40=9,2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張江秀金、江千富、江定發就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162,447元,應負擔其中之8,122元(計算式:162,447元3/60=8,1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經抵銷後,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張江秀金、江千富、江定發共1,121元(計算式:9,243元-8,122元=1,121元),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一:
編號 土地所有權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土地所有權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陳其安 3/40 29 廖進成 1/60 2 王耀燦 1/40 30 徐英裡 1/160 3 徐百賢 1/160 31 廖美玲 1/120 4 林錦白 2/40 32 洪櫻芬 1/80 5 劉木山 4/200 33 洪麗淑 1/80 6 陳忠興 1/200 34 洪瑞霙 1/80 7 陳續賢 19/200 35 洪堂欽 1/80 8 林料 67/4000 36 吳春生即翁由章繼承人 1/40(連帶負擔) 9 林宗 67/4000 37 吳春風即翁由章繼承人 10 林慶隆 66/4000 38 吳春德即翁由章繼承人 11 王耀堂 1/40 39 吳春明即翁由章繼承人 12 王泰南 1/20 40 吳淑樺即翁由章繼承人 13 翁民龍 1/40 41 吳淑鐘即翁由章繼承人 14 翁慶輝 2/40 42 吳淑琴即翁由章繼承人 15 翁靖哲 1/40 43 吳春霞即翁由章繼承人 16 王鐘貴英 1/20 44 吳覲宸即翁由章繼承人 17 徐逸軒 1/160 45 吳淑鈴即翁由章繼承人 18 陳清湶 3/80 46 官伶霓即翁由章繼承人 19 廖柏樟 1/120 47 官枝瑩即翁由章繼承人 20 陳媽超 2/240 48 官金嬌即翁由章繼承人 21 陳星谷 1/120 49 官唐義即翁由章繼承人 22 陳俊雄 8/200 50 呂東昇即翁由章繼承人 23 陳俊健 8/200 51 官金霞即翁由章繼承人 24 陳保宏 3/80 52 章照美即翁由章繼承人 25 張江秀金 1/60 53 徐瑞麟 1/160(連帶負擔) 26 江千富 1/60 54 徐瑞宏 27 江定發 1/60 55 蔡明宏 2/40 28 陳致家 1/20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相對人張江秀金、江千富、江定發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陳其安 3/40 12,184元 13,864元  2 王耀燦 1/40 4,061元 4,621元  3 徐百賢 1/160 1,015元 1,155元  4 林錦白 2/40 8,122元 9,243元  5 劉木山 4/200 3,249元 3,697元  6 陳忠興 1/200 812元 924元  7 陳續賢 19/200 15,432元 17,561元  8  林料  67/4000 2,721元 3,096元  9  林宗  67/4000 2,721元 3,096元  10  林慶隆  66/4000 2,680元 3,050元  11  王耀堂  1/40 4,061元 4,621元  12  王泰南  1/20 8,122元 9,243元  13  翁民龍  1/40 4,061元 4,621元  14  翁慶輝  2/40 8,122元 9,243元  15  翁靖哲  1/40 4,061元 4,621元  16  王鐘貴英  1/20 8,122元 9,243元  17  徐逸軒  1/160 1,015元 1,155元  18  陳清湶  3/80 6,091元 6,932元  19  李雅姍、廖晨鋰、廖森宇、廖庭峖(廖柏樟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死亡,李雅姍、廖晨鋰、廖森宇、廖庭峖為其繼承人)  1/120 1,354元(於繼承廖柏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1,540元(於繼承廖柏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20  陳媽超  2/240 1,354元 1,540元  21  陳星谷  1/120 1,354元 1,540元  22  陳俊雄  8/200 6,498元 7,394元  23  陳俊健  8/200 6,498元 7,394元  24 陳保宏 3/80 6,091元 6,932元  25 陳致家 1/20 8,122元 9,243元  26 廖盛斌、廖月嬋(廖進成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死亡,廖盛斌、廖月嬋為其繼承人) 1/60 2,707元(於繼承廖進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3,081元(於繼承廖進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27 徐英裡 1/160 1,015元 1,155元  28 廖美玲 1/120 1,354元 1,540元 29 洪櫻芬 1/80 2,031元 2,311元 30 洪麗淑 1/80 2,031元 2,311元 31 洪瑞霙 1/80 2,031元 2,311元 32 洪堂欽 1/80 2,031元 2,311元 33 吳春生、吳春風、吳春德、吳春明、吳淑樺、吳淑鐘、吳淑琴、吳春霞、吳淑鈴、官伶霓、官枝瑩、官金嬌、官唐義、呂東昇、官金霞、章照美(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1/40(連帶負擔) 4,061元(連帶負擔) 4,621元(連帶負擔) 34 徐瑞麟、徐瑞宏 1/160(連帶負擔) 1,015元(連帶負擔) 1,155元(連帶負擔) 35 蔡明宏 2/40 ------------- 1,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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