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聲,753,2024041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楊鎧誠
楊黃麗淑
黃聰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為公示送達,然查,相對人謝文坡係於民國91年3月25日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註記,其最後戶籍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

相對人侯真理則係於民國101年5月1日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註記,其最後戶籍地則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上開相對人二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在卷。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關於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之聲請,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