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國,16,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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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鄺定凡
被上 訴 人 臺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吳俁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8,9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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