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 二、原告主張:
- (一)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19日登記結婚,婚後尚未生養子女。
- (二)與婚外女性不當關係問題:
- (三)婚姻暴力問題:
- (四)長期不履行同居,110年3月19日登記結婚,被告於000年
- (五)被告有與通訊軟體LINE用戶名稱0000之婚外女子進行合意
- (六)被告與原告婚姻中,已造成原告以及原告原生家庭不堪的
- (七)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 (二)查兩造於110年3月19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
- (三)又原告主張被告屢對原告辱罵:「他媽的問你錢有沒有入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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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53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號之8 八樓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19日登記結婚,婚後尚未生養子女。但自婚後伊始,被告有如下諸多該當判決離婚之事由: 1、經濟或金錢方面問題:⑴被告婚後非但幾乎未能共同負擔家庭生活開銷,甚至其壽險保費、車貸、手機話費,乃至間歇不斷以借錢為理由而從未返還地實質上索要生活零用錢,在在已使原告不堪負荷。
⑵在原告無法再支應被告金錢上之要求,停止給予金錢後,被告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錄音檔的方式,以諸如「他媽的問你錢有沒有入帳,有沒有入帳?有沒有?很難?幹你娘機掰」等性穢語,對原告不再匯款供其花用,做出羞辱式的謾罵。
⑶被告父親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置之不理,不還錢視為理所當然,已造成原告生意周轉發生困難。
⑷被告不定時不定額的方式,屢屢向原告母親現金借貸,且從未返還,母親基於疼愛女兒愛屋及烏的心態,也不曾拒借,然實際上已造成母親不小的負擔。
(二)與婚外女性不當關係問題: 1、被告與婚外某女子有不正當來往,因原告察覺,連結該女子LINE帳號與其懇談事情經過,始告知被告曾帶該女子回兩造麻豆共同住處,在臥房共處約一小時,對該女子身體有摸胸等不當接觸,並試圖誘導該女子上床進行性行為。
2、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用戶名0000之女子發生性行為。
此由被告與該名女子對話可知與該名女子不只一次出外約會,並有「我喜歡妳高潮在抖的時候」等對話可證其雙方進行過性交。
3、其他自周遭朋友處風聞被告在外拈花惹草者,更不計其數,原告身心已遭受鉅創。
(三)婚姻暴力問題: 1、被告不順其意常無故暴怒,髒話謾罵,甚或肢體毆打。
2、在原告發現上揭被告與女子0000發生性交行為之後,質問予彼,卻遭被告在麻豆住處地下停車場毆打。
3、原告長期遭受被告言語與肢體上之暴力,以及其在外不當之男女關係,原告長期精神壓力之下,於000年0月間就醫發現已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並失眠症。
(四)長期不履行同居,110年3月19日登記結婚,被告於000年0月間離開麻豆共同住處後即未曾再回返。
(五)被告有與通訊軟體LINE用戶名稱0000之婚外女子進行合意性交之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離婚理由,應可判准離婚。
(六)被告與原告婚姻中,已造成原告以及原告原生家庭不堪的經濟負荷,與婚外女性不當接觸來往,長期肢體語言暴力,亦使原告罹患精神上疾病;
在其離開夫妻共同住所一年有餘,從未回返,顯無繼續經營婚姻之意。
故被告在兩造婚姻中所為,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且此難以維持之理由,可歸責於被告應由其一方負責。
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
(七)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意即依客觀標準,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二)查兩造於110年3月19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三)又原告主張被告屢對原告辱罵:「他媽的問你錢有沒有入帳,有沒有入帳?有沒有?很難?幹你娘膣屄,你他媽會不會講話,操你媽的夫妻,可憐啊夫妻,幹你娘膣屄,你媽的你的事情,我幫你處理,當理所當然啦。
幹你啦,他媽的你去開庭,我他媽載妳去,我白癡啊?幹你娘膣屄,靠自己,靠你媽屄,靠自己,幹你娘啦,什麼叫自我?你他媽這叫自我啦。
你他媽你以為你賺到那幾個臭錢,以 為很屌是不是,幹你娘膣屄,夫妻,他媽可憐啦夫妻,他媽有這種老婆,幹你娘老膣屄啦。
操你媽,爸爸那邊的投資的錢,你他媽給我全部拿走!滾!幹你娘,我們何家不需你幾個臭錢啦,幹你娘膣屄。」
、「他媽的問你錢有沒有入帳,有跟沒有很難啊?操你媽的那什麼繳屁啊,幹 你娘膣屄,我他媽現在騎車啊,幹你娘咧妳很忙啊,操 你媽妳很忙啊,你他媽以後有什麼事情不要找我幹你娘膣屄,有什麼是不要打電話。
夫妻…可憐啊夫妻…幹你娘膣屄夫妻」、「我從現在開始,不會叫你甲○○叫老婆,幹你娘,老婆?老婆拿來幹嘛用的啊!幹你娘膣屄,我他媽有事情,我找我老婆幫我處理,他媽的,你跟我講叫我自己處理?我要你幹嘛啊?操你媽的!」、「這種夫妻真是他媽可憐啊,幹你娘,怎麼跟我印象中的是不是不太一樣啊,操你媽屄,幹你娘,他媽滾啦,幹!我他媽需要妳喔?!操你媽的!」、「他媽的,幹你娘讓我心寒了,靠你媽的,膣屄,媽的!遇到事情,先躲,他媽先躲,先罵,你自己的事情,自己去處理,好沒有關係,幹你娘,以後你自己的事情,你他媽也給我自己去處理,操。」
、「等我不需要你的時候,你他媽你受不了,你想離婚就給我滾!幹你娘!我也不會下去台南,我不會下去你那個地方,幹你娘膣屄,我寧願在那邊受苦,他媽也不會下去台南,靠,我不在這邊,我也會去別的地方,幹你娘,齁,你就屌你他媽的,你有你的家人,幹你娘,我家人站在你那邊,沒有關係,幹你娘膣屄,沒關係,你們全部都給我繼續,幹你娘沒有關係,操,你們都屌,幹妳娘勒。」
、「他媽,我現在不懂,可以去死,幹你娘膣屄,他媽反正我不需要嘛。
幹你娘,你們也不需要嘛,操你媽在一起幹嘛阿,啊,你這麼跟單身有什麼兩樣,結婚?結你媽屄拉,幹你娘膣屄,幹,幹(失去理智連續嘶吼)。」
等語,業據提出錄音檔案及譯文為證(錄音檔案見婚字卷證物袋內隨身碟、譯文見調字卷第79至80頁),堪認屬實。
本院審酌上開被告辱罵原告之內容,嚴重貶低、侮辱原告之人格尊嚴,足以嚴重破壞兩造婚姻之誠摯、相互扶持之基礎,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堪認兩造婚姻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事由亦非可歸責於原告。
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應予准許,又原告上開請求既經本院審認有理由而准予離婚,其基於選擇訴之合併型態,另行主張之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院即無再予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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