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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分割其與視同上訴人即丙○○、丁○○、戊○○○對於上訴人公同共有之債權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54元(計算式:公同共有債權金額200,618元×被上訴人之應繼分1/4=50,1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309元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以上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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