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家繼訴,74,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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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00號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丁○○於民國88年12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丁○○之子女,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而被繼承人丁○○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

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丁○○之遺產,分割方法則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等語。

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被告乙○○、丙○○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提出書狀表示:對原告所提分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理由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於88年12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現為繼承人,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丁○○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附卷可稽。

又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 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 分之1 。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 分之2 。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本院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均為不動產、兩造應繼分之比例為每人各3 分之1,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一 :被繼承人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分別共有。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分別共有。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分別共有。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分別共有。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甲○○ 1/3 2 乙○○ 1/3 3 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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