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4號
再 抗告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再抗告人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對於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因該裁定係於112年12月19日方送達再抗告人,故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仍於法定期間內,觀諸再抗告人再抗告狀上本院收文章及本院送達證書記載甚明,是本案程序因再抗告人依法提起再抗告仍在進行中;
嗣受監護宣告人彭鄭梅於112年12月31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1件存卷可按,按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葉惠玲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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