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法,42,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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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施瑞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鹽光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鹽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鹽光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11月5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8冊、第2頁、第269422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因業務需要,經第7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如附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文化部112年12月1日函、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鹽光文教基金會第7屆董事會112年10月31日會議記錄暨出席簽到表、財團法人鹽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上開章程修訂一案,業經主管機關文化部准予許可辦理,有文化部113年1月9日文綜字第1131000223號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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