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107,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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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昭明
代 理 人 王裕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主張其名下不動產6筆已有查封或扣押,應提出遭查封或扣押之證明。
⒊民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臺灣高桅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應說明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母親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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