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116,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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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游清媗(原名游喬安、游晏甯、游晏菱)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債權人)、長安當鋪於調解程序中具狀陳報聲請人已清償債務,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
⒊提出積欠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李峻國之債務證明(例如法院文件、借據等)。
⒋應說明現行於何單位或公司任職?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單位或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⒍聲請人具狀陳報已搬至臺南居住,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有變動,應陳報最新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不包含償還貸款之金額),如該支出總金額逾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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